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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:
一、社工人員的隱私或人身安全之保護
在家事事件中,未成年人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,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時,若有必要,法院應通知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,並得陳述意見;不過,在上述情形,法院應提供友善環境、採取適當及必要措施,保護意見陳述者及陪同人員之隱私及安全(參見家事事件法第11條規定)。

二、主管機關或社福人員的隱私或人身安全之保護(參見家事事件法第106條規定)
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,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、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,並提出報告及建議;更甚者,當法院認為有必要時,得通知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相關人員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。不過,在上述情形,法院得採取適當及必要措施,保護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相關人員之隱私及安全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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