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國98年4月29日增訂公布民法第1052條之1: 「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,婚姻關係消滅。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。」
以往民法規定離婚僅有協議離婚及裁判離婚兩種方式。當事人協議離婚時, 往往一時衝動, 不見得有考慮到財產或子女親權的問題; 如果沒辦法協議離婚, 提起離婚訴訟時, 往往雙方關係已形同水火。而過去縱然當事人已在法院調解離婚成立, 仍須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, 婚姻關係才消滅。如果一方當事人反悔不去登記, 法院的調解等於白忙一場。新修正調解離婚的規定, 使怨偶可以在法院人員協助下, 理性的解決要不要繼續維持婚姻, 也可以和平冷靜地處理財產還有子女親權等問題, 對於子女權益的保障, 亦較可以兼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