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衛生署訂定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,規範未來業者若因床位客滿,無法履約,需還給消費者所繳交定金的兩倍費用。衛生署護理及健康照護處科長陳妙青更說,未來業者與消費者所簽訂的契約中,還不得記載有立即生效等拋棄審閱期的事項,也不得約定民眾不得提前解約或未付清費用,產婦與嬰兒不得離開等事項。

基於坊間坐月子中心向民眾收取的定金與退費的狀況,很不一致。衛生署日前完成「產後護理機構與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」預告,規定業者向消費者收取定金標準或退費原則,預計八月下旬公告上路。

除此,衛生署護理及健康照護處科長陳妙青補充,契約亦規範了不得記載項目,即不能約定立即生效等拋棄契約審閱期的事項,契約需給消費者最長五天,可猶豫或做決定的期限。

此外,契約也不得約定若民眾未付清費用,產婦、嬰兒不得離開。亦不能約定民眾不得提前解約等事項。另,包括「僅供參考」或使用其他不確定用語,亦不得在契約上使用,提供後續民眾與做月子中心業者簽訂契約參考。

出處來源:台灣新生報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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